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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公平开放建筑市场清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督察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2-04-02 15:39:44    文字:【】【】【】浏览 (463)
摘要: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据了解,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印发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强调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为督促各地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
  通知明确了专项检查的内容。一是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检查是否已按照相关要求,取消备案管理制度,实施信息报送制度。二是外地建筑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工作。重点检查信息报送内容是否严格限定在规定范围;报送信息是否向社会公开;是否随时接收外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材料;是否存在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的情形等。三是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专项检查分为两个阶段。靠前阶段是自查阶段,时间为4月2日至5月21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通知确定的检查内容组织本地区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有关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并于5月30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报告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汇总表报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第二阶段是督导检查阶段。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自查报告以及收到的相关投诉举报开展督察,督促各地严格按照《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是推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自由流动,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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